330782000000/2022-502721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含供銷)
意見
關于扶持激勵企業上市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義政發〔2022〕61號
2022-11-12
主動公開
GYWD00-2022-0009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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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浙江省深入實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鳳凰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發〔2021〕6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企業上市和高質量發展“尖峰行動”的意見》(金政發〔2021〕2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企業上市和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動企業上市掛牌
1.鼓勵境內上市。對在境內滬深北交易所主板、深交所創業板、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的企業獎勵500萬元,其中完成浙江證監局輔導驗收的獎勵300萬元,成功上市后獎勵200萬元。對首發募集資金投在本地項目的,按符合監管要求、經審計確認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鼓勵境外上市。對成功在境外主流證券交易所(限定為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本地企業,給予上市公司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其首發募集資金投在本地項目的,再按符合監管要求、經審計確認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采取紅籌、協議控制架構等方式境外上市的實體企業,其首發募集資金投在本地項目的,按符合監管要求、經審計確認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鼓勵新三板掛牌。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獎勵50萬元,進入創新層的再獎勵50萬元。在北交所首發上市或成功轉板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的,相應補足上市獎勵。
4.鼓勵引進市外上市掛牌企業。招引市外上市公司主體(含借殼上市)成功遷入我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招引市外新三板掛牌企業主體成功遷入我市的,基礎層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創新層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5.鼓勵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對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浙江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浙江省“放水養魚”培育企業、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成功掛牌的,獎勵20萬元;在專精特新板、科創助力板成功掛牌的,獎勵30萬元。成功掛牌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不含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再獎勵10萬元。
6.鼓勵特色行業企業上市掛牌。對商貿、電商、物流、創意設計、文創類企業上市掛牌加大扶持力度,相關獎勵幅度提高20%。
二、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
7.支持發展直接融資。上市公司再融資、新三板掛牌企業直接融資(包括配股、增發、發行可轉債、公司債等)并投資在本地生產性、研發性項目的,按符合監管要求、經審計確認實際投資額的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當年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8.支持發行可轉債。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專精特新板、科創助力板掛牌企業發行可轉債提供增信支持,對發行人按擔保額的1%給予補助,單筆擔保業務補助不超過20萬元。
9.支持并購重組。鼓勵上市公司圍繞主業實施上下游產業鏈資源整合,開展獲取高端技術、品牌和人才的境內外并購,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上市公司針對上述情形對外開展非關聯企業間收購且收購價不低于5000萬元的,按照收購價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市外上市公司(含其關聯企業)對市內企業開展非關聯企業間并購重組,收購價不低于5000萬元且市內企業被新投資方控股的,按照收購價的0.5%給予市內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0.支持分拆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多板塊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鼓勵有利于理順業務架構、突出主業優勢、優化產業布局、促進價值實現的上市公司所屬子企業分拆上市,分拆上市企業按照首發上市企業享受政策。
三、優化上市發展環境
11.優先保障上市服務。建立企業上市培育清單,及時協調解決上市培育企業項目審批、土地房產變更、資產轉讓、稅費減免、信貸風險化解以及歷史沿革確認等各類困難問題。依法快速辦理企業上市所涉及稅務、環評、社保、消防、安監、住房公積金、城市規劃、國土等行政審批及證明等事項。依法對上市培育企業實行審慎柔性執法,推動企業合規建設并順利掛牌上市。
12.重點支持募投項目用地。對企業上市募集資金和上市公司定增投資項目所需的建設用地予以重點支持,并視同本市重點項目和招商選資項目,享受同期同類項目優惠政策。
13.優先保障融資需求。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多元融資產品,優先滿足上市公司優質項目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上市培育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優惠利率提供信貸服務。有關工作納入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事項。
四、附則
14.本意見支持對象為本市企業。支持對象如同時可享受本市其他同類政策的(含原有政策涉及后續年度兌現),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15.本意見涉及上市獎勵(不含掛牌獎勵)兌現起五年內,獎勵對象如發生退市、注冊地外遷等情形的,退回相關獎勵補助資金。
16.各鎮街、部門在辦理企業股改掛牌上市相關事項時,符合我市鼓勵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相關政策規定的,對具體經辦人實施容錯免責。
17.本意見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見實施后,《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股改重組掛牌上市的十條意見》(義政發〔2018〕98號)同時廢止。如原有政策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義烏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